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在教义教规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始终坚持国法大于教规,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及其他违法、违规、干涉基层公共事务行为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宗教、公安等部门报告。
合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组织的宗教活动、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教职、私设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承包经营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以务工经商旅游等名义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等等。
正确区分邪教与宗教。宗教崇拜的是神、佛等超自然的力量;邪教往往崇拜活着的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宗教活动都是公开的,接受政府依法管理;邪教则建立地下秘密组织,不在政府部门登记。宗教的捐款(奉献)自觉自愿;邪教则强迫信徒捐钱、骗财骗色。中国反邪教协会公布的邪教组织主要有法轮功、全能神(又称东方闪电、实际神)、呼喊派、门徒会(又称三赎基督、三赎教、蒙头教)、统一教、观音法门、血水圣灵、全范围教会、三班仆人派(又称真理教会)、灵仙真佛宗、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等。
民间信仰场所要依法接受管理,原则上不得新建。需要重建、改扩建的,要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禁止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民间信仰场所。民间信仰场所不得设置功德箱,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有僧人道士或假僧假道、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化宣传、搞封建迷信活动、借“神”敛财、售卖高香、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耕地。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实质是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通常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二是干涉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三是在我国境内非法进行传教活动。境外宗教势力往往借助投资办企业、合作办医院、办养老院、救助贫困学生、资助课题研究等形式搞渗透,或打着旅游观光、文化交流、学术合作、留学考察的旗号组织群众出国参加宗教活动,利用微信、QQ、电子邮件等传教,并在国内培养传教人员。公民发现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等部门举报。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做到“两个不得”和“五个严禁”: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宗教不能干预群众日常生活。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不得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不得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发布公告要求群众穿着特定服饰、禁烟禁酒;信教群众过中国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办红白事,宗教不得干预。
宗教不能干涉基层公共事务。除涉及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外,基层组织不得利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安排部署工作,召开村民大会、选举等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不得干预基层政务村务工作,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不得插手村务管理。
宗教教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宗教部门批准不得跨县、跨市、跨省主持宗教活动的。外省的僧人、道士和阿訇、司铎(神甫)、牧师、传道员等未经省民族宗教委备案,不能来我省主持宗教活动。凡在街头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兜售手串、拉人信教、看相算命的均为假冒教职人员或非法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等部门举报。
警惕非法传教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常见的非法传教: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街头拉人传教、在公共场所散发有宗教内容的广告、跳宗教内容的广场舞、借探望病人在医院等公共场所传教、以勤工俭学名义拉学生入教、企业组织员工搞宗教活动等。藏传佛教的活佛、僧人等教职人员未经当地省级宗教部门批准,到内地从事讲经说法、开光灌顶、化缘收徒、放生等,都属于非法传教。藏传佛教活佛的信息可以在互联网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hf.tibet.cn)中查询。公民发现非法传教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部门举报。
正确认识清真食品。在我国,清真食品是指一些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俗,应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角度界定清真食品,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如植物油、食盐等;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如消毒餐具、餐巾纸、纸杯、化妆品等。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参与清真食品执法;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能参与发放清真食品牌证,不能以监制名义发证明。取得清真食品牌证的商家(厂家)在店名装修、产品包装时严格对照牌证的内容和标识,不得有宗教色彩的文字和图案,更不能使用国外的标识。
各级党政干部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禁止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打造新的景区或把寺观教堂列为招商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也不能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变相投资承包。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造像,不享有所有权、管理使用权,不得获取经济收益,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宾馆、酒店、市场商户不能设置功德箱。常见的借教敛财、傍佛傍道经营有:销售高香(长度大于50厘米,直径大于1厘米),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以开光名义兜售平安符、平安锁、放生鱼龟和标有开光字样的纪念品、宗教用品等经营行为;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等,收取高额费用;假僧假道看相算卦、沿路乞讨、骗取钱财。
禁止利用广告、招牌、宣传片等对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进行商业宣传和广告营销。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带有宗教色彩,如五个宗教的名称“基督”“伊斯兰”等和宗教用语“以马内利”“阿弥陀佛”等,也不能使用含有宗教色彩的阿拉伯语等外语。各类商铺在店面招牌、内部装修、广告宣传中都要遵守这个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不得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传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程序办理,需由宗教团体向宗教部门申请报批,同时,还需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消防法》等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和改变建筑风格。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依照《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乡村干部发现私自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疑似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造像、私设聚会点等行为,要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理;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内有施工行为,要查验手续,发现违规及时制止。
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上未经审批建宗教活动场所是违法行为,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要判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私下买卖、转让建宗教活动场所。宅基地未经审批改建宗教活动场所也违法。
编印、发送宗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需经省级宗教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上涉宗教的内容和行为要依法合规。开办宗教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等内容的违法信息。当前,境外渗透变换方式,大肆利用网络传教;一些人在网上开展宗教活动,搞 “网上烧香”、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宗教捐赠敛财等,都是违法的。
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都不是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打着某某教会名义活动的地下教会就属于这类组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对打击处理有明确规定。对未经登记,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宗教活动,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依法给予取缔、罚款、拘留等处罚。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政治纪律。